宠物损害的侵权行为是一般侵权还是特殊侵权-吴明慧律师|法行宝
2026-06-04 侵权纠纷

宠物损害的侵权行为一般属于特殊侵权,而非一般侵权。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从这一条款可以看出,动物侵权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不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饲养的动物造成了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这与一般侵权责任以过错为基本构成要件不同,一般侵权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过失),才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动物侵权属于特殊侵权。

构成要件角度

  • 一般侵权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时满足,行为人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 动物侵权构成要件:动物侵权的构成要件相对简单,主要关注饲养的动物造成了他人损害这一事实,以及损害事实与动物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除非存在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法定免责或减责事由。例如,甲正常走在路上,乙饲养的狗突然冲出来将甲咬伤,此时不管乙是否存在没有看管好狗等过错,乙都要对甲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这体现了动物侵权的特殊性。

举证责任角度

  • 一般侵权举证责任:在一般侵权纠纷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被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等要素。
  • 动物侵权举证责任:在动物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主要需要证明损害是由饲养的动物造成以及损害的程度等事实。而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想要免责或者减轻责任,则需要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举证责任发生了部分转移,这也与一般侵权有所不同,进一步体现了其特殊侵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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