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挂靠方将人员转入被挂靠方 劳动关系如何认定-李旻律师|法行宝
2026-06-04 劳动纠纷

在建筑挂靠的情境中,当挂靠方将人员转入被挂靠方时,劳动关系的认定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多个方面的考量。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劳动关系认定的基本原则

在认定劳动关系时,我们主要依据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这包括人身隶属、经济隶属和组织隶属。具体来说,就是要看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与管理,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是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二、挂靠关系下劳动关系的具体认定

  1. 存在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

    • 如果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之间,以及被挂靠方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书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并且这些合同或协议被双方承认并履行,那么一般情况下,被挂靠方与劳动者之间是构成劳动关系的。
  2. 不存在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

    • 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在挂靠关系下,如果挂靠人仅是借用被挂靠单位的资质,而被挂靠单位对挂靠人招用何人进行用工并不知情,那么被挂靠单位与劳动者之间通常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 工资及福利待遇:如果劳动者的工资不是由被挂靠单位支付,且不享有被挂靠单位提供的福利待遇,那么这通常表明劳动者与被挂靠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 工作环境与管理监督:如果劳动者不在被挂靠单位中工作,且在工作时不受被挂靠单位的管理和指导,那么这也可能表明劳动者与被挂靠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三、特殊情况下的工伤保险责任

在建筑挂靠的情境中,即使劳动者与被挂靠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被挂靠单位仍可能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例如:

  •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时,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 违法转包或分包:在建筑行业,如果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那么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四、实际案例分析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李某受丁某雇佣成为司机,由丁某管理并发放工资,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在车辆挂靠经营的情况下,被挂靠单位(某物流有限公司)并非车辆实际所有人,也不参与车辆的实际经营和管理。因此,李某与某物流有限公司之间并未发生直接联系,实质上并不存在人身、经济和组织上的隶属性。所以,法院支持了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李某与某物流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五、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建筑挂靠方将人员转入被挂靠方时,劳动关系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在不存在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重点考察双方是否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以及劳动者的工作环境与管理监督等方面。同时,也需要注意到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被挂靠单位仍可能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对于建筑企业和挂靠方来说,为了避免劳动纠纷和工伤保险责任的风险,建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签订详细的挂靠协议和劳动合同(如果适用),并加强对劳动者的管理和监督。对于劳动者来说,在接受挂靠方或被挂靠方的雇佣时,也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