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班只交纳社保没有工资合法合规吗-李旻律师|法行宝
2026-06-02 劳动纠纷

不合法不合规。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必须同时履行两项核心义务: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具体分析如下:

  1. 工资支付义务的强制性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且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即使劳动者处于待岗、病假等特殊状态,用人单位也需按约定或法定标准支付基本生活费(如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若完全不支付工资,已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劳动者可据此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2. 社保缴纳的附属性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但需注意:社保缴纳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而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之一就是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若用人单位仅缴纳社保却不支付工资,可能构成以下两种违法情形:

    • 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社保待遇(涉嫌《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诈骗罪)
    • 通过”假社保真用工”规避工资支付义务(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3. 实务中的特殊情形处理
    若用人单位主张”已通过其他形式支付报酬”(如实物抵薪、股份分红等),需满足:

    • 双方书面约定并经劳动者签字确认
    • 报酬形式符合国家税务及劳动基准规定
    • 实际支付金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不得违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关于货币支付的要求

建议行动方案:

  1. 劳动者可先通过银行流水、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
  2. 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效2年内),要求责令支付工资及加付赔偿金(按应付金额50%-100%)
  3. 若用人单位拒不整改,可申请劳动仲裁主张:
    • 补发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
    • 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月工资标准)
    • 补缴社保及滞纳金(需通过社保征缴机构处理)

风险提示:
部分用人单位可能通过”关联公司代缴社保”或”现金发放工资不留痕迹”等方式规避监管,此时劳动者需重点收集工作证、同事证言、工作成果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如需进一步分析具体证据材料,可提供详细情况后为您定制维权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