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什么样的单位可以备案特殊工种”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信息登记两个方面,我将结合这两方面的内容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从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的角度来看,中央直属企业(地方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是主要的审批对象。这些企业如果因生产特点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申报。具体来说,中央直属企业(集团)需要向劳动保障部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请示函,并详细说明企业性质、经营范围、生产特点、申请实行的工种岗位及申请理由,同时附上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书面意见。劳动保障部在接到请示后,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根据相关法规进行批复。
其次,从特种作业人员信息登记的角度来看,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工贸企业需要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完成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信息登记工作。这些企业在聘用劳务派遣、外包作业、临时用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时,也应查询其是否进行了信息登记,未登记的应先登记再作业。此外,灵活用工的特种作业人员也鼓励积极自主登记。信息登记的渠道包括“爱山东”APP、微信小程序、关注相关公众号以及官方网站等,方便企业和个人进行操作。
综合以上两点,可以明确地说,能够备案特殊工种的单位主要包括中央直属企业(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审批的地方企业)以及需要落实特种作业人员信息登记责任的工贸企业等。这些单位在备案特殊工种时,需要遵循相关的审批程序和信息登记要求,确保合规性和安全性。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了解,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