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因工伤骨折,能否进行伤残等级评定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返聘人员,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伤的,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此时:
- 可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需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逾期可由劳动者或其近亲属自行申请(1年内)。
- 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评定,鉴定结果将作为赔偿依据(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
若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务关系
若劳动者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返聘期间受伤的,通常按劳务关系处理,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此时:
- 无法申请工伤认定:但可依据《民法典》第1192条,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 可申请司法鉴定:通过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评定,鉴定结果将作为赔偿计算依据(如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
关键提醒:
- 实务中,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认定需结合劳动合同、社保缴纳、退休手续办理等证据综合判断。
- 无论构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保留医疗记录、返聘协议、事故证明等证据至关重要,直接影响赔偿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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