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公司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签订书面协议也不能免除这一法定义务。具体分析如下:
社保缴纳是法定义务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这是公司的强制性义务,不因双方签订书面协议而免除。
书面协议的效力问题
即使员工与公司签订了“自愿放弃社保”或“以补贴代替社保”的书面协议,这类条款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认定此类协议无效,并要求公司补缴社保或赔偿员工损失(如无法享受医保报销、失业金等)。
公司的法律风险
员工的维权途径
建议:若你遇到此类情况,可先与公司协商补缴社保;若协商无果,及时通过上述途径维权。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