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基于双方平等自愿原则下的补偿义务,旨在保障劳动者因合同解除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得到合理弥补。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存在过错)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若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非过失性辞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下可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性裁员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等情形,需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对大规模裁员中劳动者权益的特殊保护。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以下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其他特殊情形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数额支付,且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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