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利用影响力影响受贿-陈云龙律师|法行宝
2026-05-23 刑事辩护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以下从几个关键方面为你详细解释:

  1. 主体特征

    • 特定关系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如配偶、子女、父母等)以及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这里的“关系密切的人”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通常指在生活、工作等方面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密切联系,能够对国家工作人员产生影响的人,比如情妇(夫)、特定密友等。例如,某官员的情妇,虽然没有正式职务,但因其与官员的特殊关系,可能被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
    • 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述行为的,也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论处。比如,某官员退休后,其子女利用该官员原在职时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就可能构成此罪。
  2. 行为方式

    • 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特定关系人直接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请托事项,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例如,某官员的妻子向官员提出为某企业谋取项目审批的不正当利益,官员利用职务之便促成此事,妻子随后收受该企业给予的财物。
    • 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特定关系人借助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产生的影响力,间接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比如,某市领导的秘书,利用领导的影响力,让其他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违规办理业务,并从中收取好处费。
  3. 主观方面

    • 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以及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特定关系人主观上具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并且有索取或收受财物的故意。例如,特定关系人明知请托人要求的事项是不正当的,仍然积极通过国家工作人员或利用其影响力去促成,并期望获得财物回报。
  4. 与受贿罪共犯的区分

    • 共同故意的内容不同:在受贿罪共犯中,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即双方都明知是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共同收受财物。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共同受贿的故意,特定关系人是通过影响国家工作人员或利用其影响力来为请托人谋利并收受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可能并不知情或没有共同收受财物的故意。
    • 行为方式不同:受贿罪共犯中,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收受财物。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特定关系人可能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间接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来为请托人谋利。
  5. 法律后果

    •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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