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利用影响力受贿和斡旋受贿-冯霖霖律师|法行宝
2026-05-27 刑事辩护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受贿罪在刑法中是两种不同但有所关联的犯罪类型,它们之间存在多方面的区别。以下是对这两种罪行的详细解释和区分:

一、定义

  1. 斡旋受贿罪:

    • 定义: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2.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定义: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也依照此规定定罪处罚。

二、区别要点

  1. 犯罪主体:

    • 斡旋受贿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2. 行为方式:

    • 斡旋受贿罪: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为方式更为多样,既可以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也可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来实现。
  3. 关系依托:

    • 斡旋受贿罪:基于行为人自身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影响力。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基于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如亲情、友情、利益关系等)所形成的影响力。
  4. 主观方面:

    • 两者均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且明知自己是在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更强调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利用影响力进行受贿。
  5. 法定刑:

    • 斡旋受贿罪:依照受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受贿数额和情节不同,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相对斡旋受贿罪,其法定刑通常较轻。

三、举例说明

假设某市环保局局长A的远房亲戚B找到A,希望A能帮忙让一家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C通过环保审批,并承诺事成后给A一笔好处费。

  • 如果A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向负责审批的工作人员D打招呼,使得企业C顺利通过了审批,并事后收受了B送来的好处费,那么A构成斡旋受贿罪。
  • 如果A并未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而是B利用与A的亲戚关系,通过A的影响力(如A向D提及此事,但并未直接要求D违规操作),使得D为企业C谋取不正当利益,B收受财物,那么B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综上所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受贿罪在犯罪主体、行为方式、关系依托、主观方面和法定刑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在实际应用中,应准确区分这两种罪行,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和有效打击腐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