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当中介人犯诈骗罪,涉及被中介“两头骗”所签订的合同效力问题,需分情况讨论,一般可能存在合同无效或可撤销两种情形。以下是具体分析:
- 若合同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合同无效
- 欺诈手段损害国家利益:如果中介人以欺诈手段使合同双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且该合同内容损害了国家利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过,在“两头骗”场景中,要认定中介与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比较严格,实践中较少见,但若确实存在这种情况,合同自始无效。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假如中介人通过诈骗手段促成的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了公序良俗,例如合同涉及非法交易、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等,那么该合同也是无效的。比如中介人以诈骗方式促成双方签订一份走私文物的合同,走私文物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此合同无效。
- 若合同存在可撤销情形,合同可撤销
- 因欺诈而订立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中介“两头骗”的情况下,如果合同一方或双方是因为中介的欺诈行为而签订了合同,那么受欺诈方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合同。例如,中介向甲方谎称乙方有特定的优质资源,向乙方谎称甲方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促使甲乙双方签订合作合同,实际上中介的这些陈述都是虚假的,甲乙双方作为受欺诈方就有权撤销合同。
- 因第三人欺诈而订立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中介“两头骗”中,中介作为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如果合同相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中介的欺诈行为,那么受欺诈方同样可以申请撤销合同。比如中介向甲方和乙方都进行了欺诈,而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合同时,已经察觉到中介可能存在欺诈行为,但仍然与甲方签订合同,之后甲方发现被中介欺诈,甲方就有权申请撤销合同。
后续建议: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合同一方或双方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中介的虚假陈述材料等,以证明中介的欺诈行为以及自己因欺诈而签订合同的事实。然后根据具体情况,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如果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