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务如何证明是格式条款-李剑敏律师|法行宝
2026-05-21 行政纠纷

在司法实务中,要证明某条款是格式条款,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与证明:

一、格式条款的定义与特征

首先,需要明确格式条款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一定义揭示了格式条款的两个主要特征:一是预先拟定性,即条款是在合同订立前就已经制定好的;二是未协商性,即在合同订立时,对方没有机会对这些条款进行协商或修改。

二、证明格式条款的存在

  1. 合同文本:

    • 提供合同文本作为证据,展示其中包含的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特别注意合同中那些以固定格式、统一印刷或电子形式呈现,且未给对方留下修改空间的条款。
  2. 交易习惯或行业惯例:

    • 如果某类合同在特定行业或交易中普遍采用固定格式,且这些格式条款在行业内具有通用性,那么这也可以作为证明格式条款存在的依据。
    • 例如,银行贷款合同、保险合同等通常都包含大量的格式条款。

三、证明格式条款的未协商性

  1. 对方无修改权:

    • 证明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对方没有机会对格式条款进行修改或提出异议。
    • 这可以通过合同订立时的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等方式来证明。
  2. 提供方的优势地位:

    • 展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合同订立时处于优势地位,如银行、保险公司、大型企业等,这些主体通常利用其市场地位或专业优势来制定对自己有利的格式条款。
    • 对方由于信息不对称、经济实力悬殊等原因,往往无法对这些条款进行有效协商。

四、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

在证明某条款是格式条款后,还需要进一步认定其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1. 不合理免除或减轻责任:

    • 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如通过设定不合理的免责条款来规避法律责任。
  2. 加重对方责任:

    • 格式条款加重对方责任,如通过设定高额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来限制对方的行为。
  3. 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 格式条款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如通过设定不合理的管辖条款或解释权条款来剥夺对方的诉讼权利或合同解释权。
  4.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 格式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如通过设定歧视性条款来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五、具体案例与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结合合同文本、交易习惯、行业惯例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和协商情况等因素来综合判断某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并进一步认定其效力。例如,在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就认定合同中有关退款的约定加重了老年人的责任,限制了其主要权利,且未采用合理方式提请老年人注意,因此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六、建议与总结

  1. 在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条款:

    • 作为合同的一方,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那些以固定格式呈现的条款,确保自己理解并同意这些条款的内容。
  2. 要求提供方对格式条款进行说明:

    • 如果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有疑问或不解,应要求提供方进行详细说明,并确保自己理解这些条款的含义和后果。
  3. 保留相关证据:

    •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保留与提供方的沟通记录、合同文本等相关证据,以备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明格式条款存在及其效力的依据。

综上所述,证明某条款是格式条款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量与证明,包括格式条款的定义与特征、证明格式条款的存在、证明格式条款的未协商性、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以及具体案例与司法实践等。希望这些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