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单位以十几年前的行政拘留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是不合法的,但具体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从法律规定角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行政拘留并不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所以单位不能仅以劳动者曾被行政拘留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
从规章制度角度
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劳动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还需要判断该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
从时间因素角度
十几年前发生的行政拘留,距离现在时间较为久远。如果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没有进行相关背景调查,也没有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对此类情况的处理方式,而在劳动者即将离退休时突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种做法缺乏合理性和正当性,很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法律后果
如果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建议:如果你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先与单位协商,要求单位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和理由。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