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对公取证 被取证单位不得收费的依据-黄宏勇律师|法行宝
2026-05-19 行政纠纷

关于“公对公取证时被取证单位不得收费的依据”,这主要涉及到公证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虽然直接针对“公对公取证不得收费”的具体条款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政策而异,但我可以根据一般性的公证服务收费原则和相关政策,为您提供一个清晰的解答框架。

一、公证服务收费的基本原则

公证服务收费通常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合理有偿的原则。这意味着公证机构在提供服务时,应当明确收费标准,确保收费的合理性和透明度,同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政府定价与市场调节价

  1. 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基本公证服务项目,如遗嘱公证、合同公证等,通常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这些项目的收费标准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公证机构必须按照这些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

  2. 市场调节价:对于非基本公证服务项目,如出具法律意见书、代写法律文书等,公证机构可以根据服务项目所耗工时、业务难易程度、责任风险大小等因素,与当事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三、公对公取证与收费的关系

在公对公取证的过程中,如果取证行为属于公证机构的基本服务范畴,且该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那么被取证单位(即公证机构)通常不得额外收费。这是因为政府已经为这些基本服务设定了合理的收费标准,旨在保障公证服务的普及性和可及性。

四、具体政策依据

  1. 广东省政策: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证服务价格的管理办法》,公证服务价格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合理有偿的原则,并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对于基本公证服务项目,如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等,还规定了减免公证服务费用的情形。

  2. 河北省政策:河北省也出台了类似的规定,强调公证服务收费应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自愿有偿的原则,并对服务项目目录内的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五、结论与建议

虽然直接针对“公对公取证不得收费”的具体条款可能因地区而异,但根据公证服务收费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政策,我们可以推断:在公对公取证过程中,如果取证行为属于公证机构的基本服务范畴,且该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那么被取证单位通常不得额外收费。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您遇到公对公取证时被要求额外收费的情况,您可以:

  1. 查阅当地公证服务收费的相关政策文件,了解具体的收费标准和规定;
  2. 与公证机构沟通,要求其提供收费依据和明细;
  3. 如果认为收费不合理或存在违规行为,可以向当地司法行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