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中止期间是否可以进行调查-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6-05-19 行政纠纷

行政行为中止期间,行政机关是可以继续进行调查的。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行政行为中止调查的法定情形与调查的持续性

行政行为中止调查,通常基于一些特定的法定情形,如当事人下落不明、不可抗力事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解释或确认、需等待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助调查结果等。然而,中止调查并不等同于调查的终止或放弃。在中止期间,行政机关仍应积极采取措施,继续收集证据、关注案件进展,并在条件成熟时及时恢复调查。

二、中止调查期间调查活动的合法性

  1. 调查活动的连续性:行政行为的中止,只是调查程序上的暂时停顿,而非调查活动的完全停止。行政机关在中止期间,仍可根据案件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活动,如收集、保全证据,询问相关证人等。

  2. 调查手段的多样性:行政机关在中止调查期间,可以采用多种调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实地检查等。这些手段的运用,有助于行政机关更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实,为后续的调查和决定提供有力支持。

三、中止调查期间调查活动的注意事项

  1. 遵守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在中止调查期间进行调查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调查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例如,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遵守法定程序,避免干扰被调查对象的正常生产经营。

  2. 保障当事人权益:行政机关在中止调查期间进行调查活动时,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及时告知当事人中止调查的情况和原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等。

  3. 记录调查活动:行政机关应对中止调查期间的调查活动进行详细记录,包括调查时间、地点、方式、结果等。这些记录有助于行政机关后续恢复调查时快速了解案件进展,也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实例说明

以一起环境污染案件为例,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涉案企业的排污行为可能涉及复杂的化学过程,需要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此时,行政机关可以决定中止调查,等待专业机构的鉴定结果。然而,在中止期间,行政机关仍可以对企业进行必要的监控和调查,如检查企业的排污设施、询问企业相关人员等,以确保企业不会在等待鉴定结果期间继续违法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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