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员工未如实告知患有职业病,入职后被查出,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员工故意隐瞒且职业病影响劳动合同履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39条,若员工以欺诈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且职业病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例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未提前告知),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关键点:需证明员工存在主观故意(如明知患病却隐瞒),且职业病与岗位存在直接关联性(如化学毒物接触岗位与职业性中毒)。
若员工非故意隐瞒或职业病与岗位无关
若员工因疏忽未告知(如未意识到病情严重性),或职业病与当前岗位无直接关联(如办公室文员患尘肺病),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能构成违法解除。此时员工可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2N倍月工资)。
例外情形:若员工患病后无法从事原工作,公司需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调整岗位或培训,仍无法胜任的方可解除,但需支付经济补偿(N倍月工资)。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要求
公司需通过法定程序确认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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