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每使用1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依据: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情节严重的处理: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其他注意事项:
建议: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使用童工。如需用工,应确保劳动者已满16周岁,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