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期间,公司一般不可以随意更换劳务公司,但需分情况讨论:
若原劳务派遣合同未到期且未出现法定解除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需明确派遣期限、岗位等核心条款。若原协议未到期,且不存在“被派遣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后仍无法胜任”等法定解除情形,用工单位(即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公司)不得单方更换劳务公司。此时更换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务派遣关系,需承担继续履行协议或赔偿损失等责任。
若原劳务派遣合同到期或出现法定解除情形
特殊情形:用工单位直接用工
若用工单位未通过劳务派遣,而是直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在工伤期间不得以“更换劳务公司”为由变相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规定解除合同,否则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2N)或继续履行合同。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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