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视频有肖像侵权风险吗-肖茹律师|法行宝
2026-05-08 侵权纠纷

新闻视频在使用肖像时确实存在肖像侵权的风险,但具体是否构成侵权需根据使用目的、方式及是否满足合理使用条件来判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不构成侵权的情况

  1. 出于新闻报道目的:

    • 新闻媒体为了报道真实发生的事件、人物活动等具有公共利益属性的内容而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通常不构成侵权。例如,报道体育赛事时播放运动员比赛画面,或报道社会公益活动时展示参与者的形象,这些行为旨在向公众传达有价值的信息,符合公众的知情权需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的规定,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2. 人物具有公众属性:

    • 对于公众人物,如政府官员、明星、知名学者等,由于他们处于公众视野之中,其活动往往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性质。新闻媒体在正常报道其相关活动、言论等方面使用肖像,一般也不认定为侵权。但需注意,如果超出正常报道范围,将公众人物肖像用于其他不当商业用途,则可能构成侵权。
  3. 合理使用条件:

    • 使用肖像必须是出于新闻报道的目的,而非商业利益或其他非公共利益。
    • 使用肖像必须是不可避免的,即在新闻报道中无法避免展示人物的肖像。
    • 遵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如不得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肖像。

二、构成侵权的情况

  1. 未经同意用于商业目的:

    • 如果新闻媒体将他人肖像用于广告、产品推广等商业盈利活动,而没有获得肖像权人明确同意,就构成肖像权侵权。例如,某新闻网站在推广自家付费产品的宣传海报中使用了一位明星的照片,且未得到该明星许可,这种行为即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权。
  2. 恶意丑化、歪曲肖像:

    • 即使出于新闻报道目的,但如果对他人肖像进行恶意的丑化、歪曲处理,损害了肖像权人的名誉或形象,同样构成侵权。例如,通过图像处理技术将某公众人物的肖像处理得面目全非并在新闻报道中传播,对其形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这就侵犯了肖像权。

三、法律建议

  • 新闻媒体在使用肖像时应谨慎:确保出于新闻报道目的,并遵循合理使用的原则。如果可能涉及商业用途或对肖像进行特殊处理,应事先获得肖像权人的明确同意。
  • 肖像权人应关注自身权益:如果发现新闻媒体未经同意使用了自己的肖像,或者对自己的肖像进行了恶意丑化、歪曲处理,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总结来说,新闻视频在使用肖像时需谨慎评估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以避免侵犯肖像权的风险。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