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照片是否侵犯肖像权-卢克停律师|法行宝
2026-02-25 侵权纠纷

新闻照片是否侵犯肖像权,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并非绝对构成或不构成侵权。以下从法律规定、不构成侵权的常见情形、可能构成侵权的情形三个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一、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第一千零二十条也明确了合理实施某些行为,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其中包括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二、不构成侵权的常见情形

  1. 新闻报道的合理使用:

    • 若新闻照片用于新闻报道,且内容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如突发事件、社会热点),未对肖像进行恶意丑化、污损,且未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如单纯报道而非商业广告),则通常不构成侵权。例如,媒体拍摄并发布公众人物参与公益活动的照片,属于合法新闻报道。
  2. 已获明确授权:

    • 若拍摄前取得被摄者书面或口头同意(建议优先采用书面形式),则使用行为合法。但需注意,口头授权需留存录音等证据,避免后续争议。
  3. 其他法定免责情形:

    • 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等非盈利目的使用;
    •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而必要使用(如曝光违法行为);
    • 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时的必要使用。

三、可能构成侵权的情形

  1. 超出合理范围的使用:

    • 将新闻照片用于商业广告、产品包装等营利性用途,即使原拍摄目的为新闻报道,仍可能侵权。例如,某品牌擅自将记者拍摄的运动员比赛照片用于商品宣传,被判赔偿。
  2. 恶意篡改或不当使用:

    • 通过PS等技术手段歪曲肖像原意,或配以侮辱性文字,构成对人格尊严的侵害。即使获得授权,若使用方式违背公序良俗,仍可能被追责。
  3. 未征得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同意:

    • 拍摄并使用未成年人肖像时,必须取得其监护人明确许可。例外情况是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特殊情形的必要曝光。

实务操作建议

  1. 事前确认授权:

    • 拍摄前主动告知用途并获取书面同意;
    • 对敏感场景(如私人场所)保持谨慎。
  2. 事后合规使用:

    • 严格限定于新闻报道或约定范围;
    • 避免二次加工导致肖像贬损。
  3. 保留证据链:

    • 保存授权文件、沟通记录等证明材料;
    • 对原始图像进行技术存证(如时间戳、区块链备案)。

若您遇到新闻照片可能侵犯肖像权的情况,建议先评估照片的使用目的、方式及是否获得授权等因素,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要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