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人物截图是否侵犯肖像权呢-姚平律师|法行宝
2026-06-25 侵权纠纷

关于新闻人物截图是否侵犯肖像权的问题,结论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分析如下:

1. 若截图用于新闻报道且符合“公共利益”或“新闻价值”原则,通常不构成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1020条,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例如:

  • 场景示例:某官员因贪污受贿被调查,媒体在报道中使用了其公开场合的截图(如会议照片、庭审画面),属于合理使用,不侵权。
  • 关键点:需满足“公共利益”或“新闻价值”目的,且使用方式未超出必要限度(如未恶意丑化、篡改)。

2. 若截图用于商业目的或恶意贬损人格,则构成侵权

若媒体或个人将新闻人物截图用于以下情形,可能侵犯肖像权:

  • 商业使用:将截图用于广告、产品推广等营利活动(如将明星新闻截图印在商品包装上);
  • 恶意丑化:通过剪辑、配文等方式贬损人物名誉(如将官员截图与讽刺文字结合,暗示其腐败);
  • 超出必要范围:即使为新闻报道,但过度使用肖像(如反复播放无关紧要的画面,或聚焦敏感部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19条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新闻报道的“合理使用”是例外,但需严格限定条件。

3. 特殊情形:公众人物肖像权的限制

公众人物(如明星、政要)的肖像权受一定限制,但并非完全丧失保护。例如:

  • 合理批评与监督:媒体对公众人物的行为进行批评时,使用其肖像属于言论自由范畴,但需避免诽谤或恶意攻击;
  • 隐私权平衡:若截图涉及公众人物私人领域(如家庭生活、医疗记录),即使以新闻名义使用,也可能侵犯隐私权。

法律建议

  1. 媒体方:使用新闻人物截图时,应确保内容真实、目的正当,避免商业利用或恶意贬损;若涉及敏感人物或争议事件,建议提前评估法律风险。
  2. 个人方:若发现自己的肖像被非法使用,可先通过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若对方拒不配合,可向法院起诉主张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总结:新闻人物截图是否侵权,核心在于使用目的、方式及是否损害人格权益。若您遇到具体纠纷,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细节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