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新闻报道媒体上使用的侵犯肖像权吗-封云凯律师|法行宝
2026-04-27 侵权纠纷

结论:新闻报道媒体上使用个人肖像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分析。一般情况下,若出于新闻报道目的且不可避免地使用,则不构成侵权;但若存在不当使用行为,如商业用途或恶意处理,则可能构成侵权。

一、不构成侵权的情况

  1. 出于新闻报道目的:

    • 新闻媒体为了报道真实发生的事件、人物活动等具有公共利益属性的内容,而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通常不构成侵权。例如,报道体育赛事时播放运动员比赛画面,或报道社会公益活动时展示参与者的形象,这些均旨在向公众传达有价值的信息,符合公众的知情权需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的规定,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这意味着,在新闻报道中,若使用肖像是为了传递新闻信息且不可避免,则无需事先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
  2. 合理使用条件:

    • 使用肖像必须是出于新闻报道的目的,而非商业利益或其他非公共利益。
    • 使用肖像必须是不可避免的,即在新闻报道中无法避免展示人物的肖像。例如,报道某次重要会议时,无法避免地拍摄到与会人员的肖像。
    • 遵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如不得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肖像。

二、构成侵权的情况

  1. 未经同意用于商业目的:

    • 如果新闻媒体将他人肖像用于广告、产品推广等商业盈利活动,而没有获得肖像权人明确同意,就构成肖像权侵权。例如,某新闻网站在推广自家付费产品的宣传海报中使用了一位明星的照片,且未得到该明星许可,这种行为即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权。
  2. 恶意丑化、歪曲肖像:

    • 即使出于新闻报道目的,但如果对他人肖像进行恶意的丑化、歪曲处理,损害了肖像权人的名誉或形象,同样构成侵权。例如,通过图像处理技术将某公众人物的肖像处理得面目全非并在新闻报道中传播,对其形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这就侵犯了肖像权。
  3. 超出新闻报道必要范围:

    • 若新闻报道中使用的肖像与新闻内容无直接关联,或使用量过大、过于突出,超出了新闻报道的必要范围,也可能构成侵权。例如,在报道某次普通活动时,过度聚焦并展示某位非关键人物的肖像,且该人物与新闻内容无直接联系。

三、法律建议

  1. 新闻媒体:

    • 在进行新闻报道时,应谨慎处理他人肖像的使用问题,确保出于新闻报道目的且遵循合理使用的原则。
    • 若需使用他人肖像,应尽量事先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或确保使用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
    • 避免将他人肖像用于商业目的或进行恶意处理、歪曲等行为。
  2. 肖像权人:

    • 若认为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侵犯,可首先尝试与新闻发布者沟通,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 若协商无果,可向媒体监管部门或相关机构投诉,寻求帮助。
    • 作为最终手段,可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新闻报道媒体上使用个人肖像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在实际操作中,新闻媒体应谨慎处理肖像使用问题,确保不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同时,肖像权人也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