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用了他人视频 侵权吗-李曜宇律师|法行宝
2025-12-11 侵权纠纷

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视频是否构成侵权,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核心在于是否满足合理使用条件或是否获得合法授权。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合理使用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些特定情况包括:

  1.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新闻报道显然不属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的范畴,因此此条不适用。
  2.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若新闻报道中仅为了说明某一问题或评论某一现象,而适当引用了他人视频中的片段,且该引用符合“适当性”要求(即引用部分不得构成该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则可能构成合理使用。但需注意,这种引用应当是必要的,且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3.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此条主要针对时事性文章,对于视频作品不直接适用。但若视频内容本身属于时事性报道的一部分,且符合其他合理使用条件,可能间接适用。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新闻报道直接使用他人视频更倾向于被视为对视频作品的直接使用,而非对时事性文章的引用。
  4. 公共利益相关的合理使用:如为报道突发事件、公共事件等,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视频,且未对著作权人造成不合理损害的,也可能构成合理使用。但这种情况下的“必要范围”和“不合理损害”需根据具体案情判断。

二、侵权情形

若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视频不符合上述合理使用条件,且未获得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则构成侵权。具体侵权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未经许可直接使用:未经视频著作权人许可,直接将其视频用于新闻报道中,无论是否盈利,均可能构成侵权。
  2. 超出合理使用范围:即使新闻报道中引用了他人视频,但引用部分过长、过于频繁或构成了视频作品的主要部分,也可能被视为超出合理使用范围,从而构成侵权。
  3. 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若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视频的方式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歪曲视频原意、损害著作权人声誉等),则无论是否获得授权,均可能构成侵权。

三、法律建议

  1. 尽量获得授权: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视频前,应尽量获得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以避免潜在的侵权风险。
  2. 谨慎评估合理使用:若确实需要引用他人视频,应谨慎评估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条件,并确保引用部分符合“适当性”要求。
  3. 尊重著作权人权益:在使用他人视频时,应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歪曲视频原意、损害著作权人声誉或进行其他不当行为。

若新闻报道中使用了他人视频且存在侵权风险,建议及时与著作权人沟通协商,寻求和解或授权;若已构成侵权,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如有任何法律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