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整治食品宣传 如何认定食品虚假宣传的事实与证据-董文宇律师|法行宝
2026-05-08 侵权纠纷

结论概述

市场监管总局整治食品宣传行动中,认定食品虚假宣传的事实与证据需结合《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从行为定性、证据类型、举证责任三个维度综合判断。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以网络食品销售为重点,覆盖电商平台、直播带货等全链条,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行为,消费者可通过保留宣传截图、交易记录等证据维权。

一、食品虚假宣传的事实认定标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及《广告法》第十七条,食品虚假宣传需满足以下要件:

  1. 行为主体: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电商平台、直播营销人员等。例如,新闻中提到的“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均属监管对象。
  2. 行为内容:
    • 普通食品: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如宣称“降血糖”“增强免疫力”);
    • 保健食品:夸大功效或暗示可替代药物(如未标注“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 其他情形:虚构产地、成分、认证信息,或利用“专家”“明星”名义误导消费。
  3. 主观故意:需证明行为人存在主观恶意(如明知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仍发布)。

新闻背景关联:市场监管总局此次整治明确将“普通食品宣称治病功能”“保健食品夸大功效”列为重点打击对象,与上述认定标准一致。

二、认定虚假宣传的关键证据类型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消费者或监管部门可收集以下证据:

  1. 宣传内容证据:
    • 网页截图、直播录像、广告视频等原始载体;
    • 宣传文案、话术(如“神药”“包治百病”等绝对化用语);
    • 对比实验数据、用户评价(若被篡改或虚构)。
  2. 交易记录证据:
    • 订单信息、支付凭证、物流单据;
    • 商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如未标注“蓝帽子”标志的保健食品)。
  3. 主体资质证据:
    • 经营者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
    • 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如保健食品广告未显著标明“不能替代药物”)。
  4. 其他辅助证据:
    • 投诉举报记录、监管部门处罚决定书;
    • 第三方检测报告(如证明食品成分与宣传不符)。

新闻背景关联: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平台“建立跨地域协查联动机制”,意味着监管部门可通过技术手段(如全网监测、靶向抽检)获取电子证据,消费者需注意保存原始宣传页面。

三、举证责任分配与维权建议

  1. 消费者举证:
    • 初步证明购买行为与虚假宣传的关联性(如交易记录+宣传截图);
    • 若主张损害赔偿,需证明因虚假宣传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失(如医疗费用、鉴定费用)。
  2. 经营者抗辩:
    • 可提供广告审查文件、产品检测报告等证明宣传内容真实;
    • 若宣传内容符合行业惯例或科学依据(如普通食品标注“富含维生素C”),不构成虚假宣传。
  3. 维权建议:
    • 投诉举报:通过12315平台或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提供证据线索;
    • 诉讼维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退一赔三”最低500元赔偿;
    • 集体诉讼:若多人受骗,可联合提起公益诉讼,降低维权成本。

新闻背景关联:市场监管总局明确“落实严厉处罚”,对主观故意违法行为依法顶格处罚,消费者维权成功率较高。

四、热点事件延伸思考:行业警示与预防措施

  1. 对经营者的警示:
    • 避免使用“最佳”“顶级”等绝对化用语,或虚构用户评价;
    • 保健食品广告需显著标注“不能替代药物”,并公示批准文号;
    • 直播带货中,主播需核实商品信息,避免“碰瓷疗效”式宣传。
  2. 对消费者的建议:
    • 选购保健食品认准“蓝帽子”标志,警惕“神药话术”;
    • 保留宣传截图、交易记录等证据,便于后续维权;
    • 发现虚假宣传及时举报,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3. 对监管部门的启示:
    • 强化技术监测手段,如利用大数据筛查虚假宣传关键词;
    • 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屡教不改者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推动行刑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责。

五、法律条文引用

  1.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2. 《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3.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体现了市场监管总局对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落实,消费者和经营者均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如有具体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