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整治网络食品 电商平台对虚假宣传应承担何责-林珠律师|法行宝
2026-05-08 侵权纠纷

结论概述:市场监管总局整治网络食品行动中,电商平台对虚假宣传需承担严格审查义务、连带责任及可能的行政处罚责任。以下结合新闻背景及法律分析展开说明:

1. 电商平台的严格审查义务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17条、第38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行为负有事前资质审查义务和事中管理义务。具体表现为:

  • 资质审核:需核实经营者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基础资质,尤其对保健食品等特殊品类,需审核广告审批文件及功效宣称依据。新闻中“优思益”等案例暴露出部分平台对“海外直邮”“纯天然”等宣传的审核流于形式,未核实原产地证明、成分检测报告等关键材料。
  • 动态监管:需建立实时监测机制,对“治病”“防癌”等医疗用语、虚构用户评价等行为及时采取下架商品、限制流量等措施。市场监管总局此次专项行动明确要求平台“线上盯着查”,正是针对此类监管漏洞。

法律后果:若平台未履行审核义务,导致消费者因虚假宣传受损,需根据《电子商务法》第38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与经营者共同赔偿消费者损失。

2. 电商平台对违法广告的连带责任

根据《广告法》第56条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15条,电商平台作为广告发布者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平台内违法广告负有连带责任。具体情形包括:

  • 明知或应知违法:若平台对“专家站台”“免费体检”等典型欺诈手段未采取必要措施(如屏蔽关键词、限制直播权限),或通过算法推荐扩大虚假宣传影响范围,可认定为“明知或应知”。
  • 未履行核对义务:对广告内容中的产地、成分、功能等关键信息,平台需核对经营者提供的证明文件。新闻中“同仁堂南极磷虾油”标注虚假成分的案例,若平台未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即构成未履行核对义务。

法律后果:消费者可要求平台与广告主共同承担民事赔偿;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广告法》第55条对平台处以广告费用3-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停业务、吊销证照。

3. 行政处罚与信用惩戒的双重风险

此次专项行动明确将电商平台列为重点整治对象,并强调“谁出问题谁负责”。电商平台可能面临:

  • 顶格处罚:对主观故意放任虚假宣传的平台,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电子商务法》第80条、《广告法》第61条,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罚可达10万元)。
  • 信用惩戒:对多次违法、屡教不改的平台,将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限制新业务开展、提高检查频次等联合惩戒措施。新闻中“一锅端”“全链条打击”的表述,凸显监管部门对平台责任缺失的零容忍态度。

4. 对电商平台的合规建议

  • 完善审核机制:建立“人工+技术”双审核体系,对食品类广告中的医疗用语、功效宣称等高风险内容实施前置拦截。
  • 强化主播管理:与主播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禁止虚假宣传条款,并要求主播提供所售商品的质量检测报告、广告审批文件等材料。
  • 畅通投诉渠道:在平台首页显著位置公示投诉方式,对消费者举报的虚假宣传行为在24小时内响应,并留存处理记录备查。

延伸思考:此次整治行动不仅是对网络食品安全的规范,更是对平台经济治理模式的升级。未来,电商平台需从“流量导向”转向“合规导向”,通过主动构建“预防-监测-处置”的全链条风控体系,才能在监管趋严的背景下实现可持续发展。若您遇到具体纠纷或需进一步了解合规要点,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