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如何认定请托型诈骗中的中间人-詹振郊律师|法行宝
2026-05-05 刑事辩护

在请托型诈骗案件中,检察院对中间人的认定通常会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法律地位三个核心维度展开分析,具体认定逻辑如下:

1. 主观故意:是否明知或应知请托事项违法

  • 直接故意:若中间人明知请托事项涉及诈骗(如虚构项目、伪造文件、承诺无法实现的利益等),仍积极撮合双方并从中获利,可认定其具有诈骗共犯的主观故意。
  • 间接故意:若中间人应当预见请托事项可能违法(如对方要求隐瞒关键信息、支付异常高额“好处费”等),但因疏忽大意或放任态度未核实,仍协助推进,也可能被认定为共犯。
  • 例外情形:若中间人确属被欺骗(如误以为请托事项合法),且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过失,则可能不构成犯罪,但需承担举证责任。

2. 客观行为:是否实施了诈骗帮助或参与行为

  • 行为类型:检察院会重点审查中间人是否参与以下环节:
    •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如伪造文件、编造项目背景);
    • 传递虚假信息(如向被害人夸大请托人能力);
    • 协助转移赃款(如提供账户、代收款项);
    • 以“中介费”“好处费”名义分赃(证明其参与利益分配)。
  • 行为程度:若中间人仅提供一般性介绍(如单纯引荐双方认识),未参与核心诈骗环节,可能不构成犯罪;但若深度介入诈骗流程(如策划方案、操控资金),则可能被认定为主犯或从犯。

3. 法律地位: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或独立犯罪

  • 共同犯罪:若中间人与诈骗主犯存在事前通谋或事中协作,按共同犯罪处理,根据作用大小区分主从犯。
  • 独立犯罪:若中间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实施诈骗行为(如虚构自身能力骗取财物),可能构成独立诈骗罪。
  • 无罪情形:若中间人行为符合民事居间合同特征(如合法介绍业务、收取合理佣金),且无诈骗故意,则不构成犯罪。

实务建议:

  1. 中间人抗辩要点:若被指控为请托型诈骗中间人,可从以下角度辩护:
    • 缺乏诈骗故意(如被欺骗、误信请托事项合法);
    • 未参与核心诈骗环节(如仅提供一般性介绍);
    • 收取费用合理(符合市场行情,无异常高额分成)。
  2. 被害人维权路径:若认为中间人参与诈骗,可向检察院提供以下证据:
    • 中间人参与虚构事实的证据(如聊天记录、文件);
    • 资金流向证明(如中间人账户接收赃款);
    • 中间人获利证明(如转账记录、分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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