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即“身份证上换了新名字,合同上喊我填旧名字是否合法”,我们可以从《民法典》中关于姓名权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分析。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这意味着,一旦您依法完成了姓名的变更手续,您就有权使用新的姓名,并且这个新姓名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接下来,我们再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条,它明确指出,民事主体变更姓名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这一条款主要强调的是变更姓名前已经存在的法律行为(如合同、债务等)的效力问题,即这些行为不会因为姓名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效力。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姓名变更后,您在新的法律行为(如签订新的合同)中还必须使用旧姓名。
现在,我们回到您的问题本身。如果您已经依法变更了姓名,并且在身份证上已经体现了这一变更,那么在签订新的合同时,您应当使用新的姓名。合同上要求您填写旧名字,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侵犯了您的姓名权,因为您已经依法取得了使用新姓名的权利。
当然,我们也需要考虑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如果合同是在您变更姓名之前签订的,并且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在特定情况下需要使用旧姓名(尽管这种情况较为罕见),那么您可能需要遵守这一约定。但在您所描述的情况下,即身份证上已经换了新名字,而合同却要求填写旧名字,这并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姓名权的规定。
因此,我的结论是:在您已经依法变更姓名并在身份证上体现这一变更的情况下,合同上要求您填写旧名字是不合法的。您有权在签订合同时使用新的姓名,并且这一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合同方坚持要求您填写旧名字,您可以考虑与对方进行协商,或者寻求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姓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