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债权类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条-车欣哲律师|法行宝
2026-05-05 经济纠纷

公法债权类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包括:

    •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 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无法处置。
      在公法债权案件中,若符合上述条件,法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
    该条款进一步细化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情形,包括:

    • 法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
    •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如网络查控、现场调查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无法处置;
    • 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公法债权案件中,若法院履行了上述程序且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该规定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要件和实质标准作了详细规范,例如:

    • 法院需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 裁定书中需载明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结论及后续救济途径(如申请恢复执行)。
      公法债权案件中,法院需严格遵循该规定,确保程序合法。

实务建议:

  • 若您代理的公法债权案件涉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建议重点审查法院是否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如是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以及是否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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