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申请鉴定的内容予以认可时 鉴定人应作何处理-陈斌律师|法行宝
2026-05-05 行政纠纷

在民事诉讼中,若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申请鉴定的内容明确表示认可,鉴定人通常无需继续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但需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 确认认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鉴定人应首先核实当事人认可的自愿性及合法性。例如,需确认认可行为是否在法庭组织下进行、是否存在胁迫或重大误解,以及认可内容是否与鉴定事项直接相关。若认可行为存在瑕疵(如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人应建议法庭要求当事人补充书面确认或通过质证程序固定证据效力。

  2. 书面记录认可内容并附卷
    即使当事人认可鉴定事项,鉴定人仍需将认可过程、时间、方式(口头或书面)及具体内容形成书面记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该记录应作为鉴定材料附卷归档,以备后续审查或上诉程序中使用。此步骤可避免因一方反悔导致鉴定程序重复启动。

  3. 终止鉴定程序并说明理由
    若当事人认可导致鉴定目的已实现(如双方对损害金额无争议),鉴定人可向法庭提交《终止鉴定申请书》,明确说明因“当事人自认”导致鉴定必要性丧失,并附相关认可记录作为依据。法庭审查后若裁定终止,鉴定程序即告结束,鉴定费用通常由申请方承担(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4. 特殊情形下的例外处理

    • 涉及公共利益或第三方权益:若鉴定事项涉及案外人利益(如环境污染损害鉴定可能影响周边居民),即使当事人认可,鉴定人仍需完成鉴定并出具意见,以确保程序公正。
    • 法庭依职权启动鉴定:若鉴定由法庭依职权委托(而非当事人申请),即使一方认可,鉴定人仍需履行完整鉴定程序,因法庭可能需通过鉴定意见全面审查案件事实。
    • 认可内容存在模糊性:若当事人认可仅针对部分鉴定事项(如认可伤残等级但争议后续治疗费),鉴定人应仅对认可部分出具结论性意见,其余事项继续鉴定。

实务建议:鉴定人可在接受委托时,通过《鉴定风险告知书》明确提示当事人:“若对鉴定事项自认,需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认可意见,否则视为继续委托鉴定”。此举可减少程序争议,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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