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若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申请鉴定的内容明确表示认可,鉴定人通常无需继续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但需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确认认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鉴定人应首先核实当事人认可的自愿性及合法性。例如,需确认认可行为是否在法庭组织下进行、是否存在胁迫或重大误解,以及认可内容是否与鉴定事项直接相关。若认可行为存在瑕疵(如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人应建议法庭要求当事人补充书面确认或通过质证程序固定证据效力。
书面记录认可内容并附卷
即使当事人认可鉴定事项,鉴定人仍需将认可过程、时间、方式(口头或书面)及具体内容形成书面记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该记录应作为鉴定材料附卷归档,以备后续审查或上诉程序中使用。此步骤可避免因一方反悔导致鉴定程序重复启动。
终止鉴定程序并说明理由
若当事人认可导致鉴定目的已实现(如双方对损害金额无争议),鉴定人可向法庭提交《终止鉴定申请书》,明确说明因“当事人自认”导致鉴定必要性丧失,并附相关认可记录作为依据。法庭审查后若裁定终止,鉴定程序即告结束,鉴定费用通常由申请方承担(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特殊情形下的例外处理
实务建议:鉴定人可在接受委托时,通过《鉴定风险告知书》明确提示当事人:“若对鉴定事项自认,需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认可意见,否则视为继续委托鉴定”。此举可减少程序争议,提高诉讼效率。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中的程序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