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工伤复发是否必须是订过等级的才可以办理”的问题,我可以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工伤复发并不完全依赖于是否已经确定伤残等级。工伤复发是指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在经过医疗机构必要的诊断治疗后,伤情痊愈并终结医疗、终止停工留薪期后,原有病情又不同程度地重新复发。这一过程并不完全取决于是否已经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并确定了伤残等级。
具体来说,工伤复发的确认和治疗主要遵循以下流程:
确认工伤复发: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如果存在争议,可以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确认。
享受工伤待遇:一旦确认工伤复发并需要治疗,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停工留薪期待遇以及停工留薪期生活护理费等。
重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如果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关于您提到的“订过等级”的问题,这实际上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的伤残等级。虽然伤残等级的确定对于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特定待遇有重要影响,但它并不是工伤复发确认和治疗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即使工伤职工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尚未确定伤残等级,只要其旧伤复发并需要治疗,仍然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另外,如果工伤职工与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并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那么其工伤保险关系将终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工伤复发,原则上将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需要由工伤职工自理。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