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不参加监理例会怎么办-梁英律师|法行宝
2026-04-28 合同纠纷

施工单位不参加监理例会,可采取以下措施应对,具体需结合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处理:

  1. 核查合同条款,明确责任归属
    首先需审查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了“施工单位必须参加监理例会”的义务,以及未履行的违约责任(如罚款、工期顺延责任等)。若合同有明确约定,可直接依据条款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并通过书面函件(如《工作联系单》《违约通知单》)督促其整改。

  2. 发送书面催告,固定证据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可通过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发送书面催告函,要求其限期参加例会并说明理由。催告函需明确会议的重要性(如涉及进度协调、质量整改、安全风险等),并留存送达凭证(如EMS邮寄回执、签字确认单)。若施工单位仍不参加,可进一步证明其主观恶意,为后续索赔或解除合同提供依据。

  3. 调整会议形式,确保程序合法
    若施工单位因客观原因(如人员出差、突发事故)无法到场,可协商通过线上会议、书面汇报等方式替代,但需在会议纪要中明确记录其未到场事实及替代方案。若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监理单位可单独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参会各方签字确认,作为后续工程管理的依据。

  4. 依据法规主张权利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施工单位有义务配合监理单位开展工作。若其拒不参加例会导致工程延误、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建设单位可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对施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停工整顿),同时可依据实际损失向施工单位索赔。

  5. 极端情况下解除合同
    若施工单位长期拒不参加例会,且经催告后仍不整改,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建设单位可依据《民法典》第563条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施工单位赔偿损失(如工期延误违约金、额外管理成本等)。但需注意,解除合同需通过书面通知并留存证据,避免程序瑕疵。

建议:实际操作中需结合合同条款、施工单位拒不参加的原因(主观恶意或客观困难)及工程实际影响综合判断。若涉及复杂纠纷,可进一步提供合同文本、会议记录等材料,以便针对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