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情况,确实属于违规行为。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审计回避制度的重要性。回避制度是为了确保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而设立的,它要求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如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或者与被审计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害关系,都应当申请回避。这是为了避免审计人员因个人情感或经济利益而影响审计结果的公正性。
接下来,我们来看具体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的审计准则,审计人员在遇到上述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必须自行回避或者由审计机关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如果审计人员没有按照规定回避,那么他们的审计行为就可能构成违法,审计机关也需要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被审计单位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如果审计机关在接到回避申请后,没有依法作出回避决定,或者审计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那么这种行为同样属于违规。
综上所述,审计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确实属于违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也可能影响审计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损害审计机关的声誉和公信力。因此,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回避制度,确保审计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