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询问的“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是否废了”这一问题,我可以明确地告诉您,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并未废止。
该规定于1981年3月6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并于1981年3月14日由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这一规定旨在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和实际应用价值。
具体来说,该规定详细阐述了职工探亲的适用范围、假期安排、工资待遇以及路费承担等方面的内容。例如,它规定了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并明确了具体的假期天数和工资待遇标准。
此外,该规定还赋予了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的权力,并允许自治区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这体现了规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使其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地区和单位的实际需求。
因此,您可以放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仍然有效,并继续为职工提供探亲方面的法律保障。如果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和指导,请随时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