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走被迫离职邮件通知后如果还走OA离职,那么是不是算作主动离职了”,这并非一个简单的“是”或“否”的答案,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被迫离职”和“主动离职”的法律含义。被迫离职通常指的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如未按时支付工资、未提供劳动条件等违法行为,或者双方协商一致但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等)导致劳动者不得不离职的情况。而主动离职则是劳动者基于个人原因,如找到新工作、家庭原因等,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接下来,我们分析您提到的具体情况:
被迫离职邮件通知:这通常意味着劳动者已经向用人单位表达了由于某种原因(可能是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或双方协商一致但由用人单位提出)而不得不离职的意愿。这可以被视为劳动者对离职的一种初步声明或意向表达。
走OA离职流程:OA(Office Automation)系统是企业内部用于管理日常办公流程的系统,包括离职流程。如果劳动者在被迫离职的意愿下,仍然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或流程在OA系统中提交了离职申请,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就变成了主动离职。关键在于离职的提出方和离职的原因。
现在,我们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例来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这表明,即使劳动者在OA系统中提交了离职申请,但如果离职的提出方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如由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或双方协商一致但由用人单位提出),那么劳动者仍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且这种情况不应被视为劳动者主动离职。
从您提供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即使劳动者(谭某)在OA系统中点击了提交离职申请,但由于离职的提出方实际上是公司(由于谭某丈夫与公司管理人员的争执后公司提出让谭某走离职流程),且谭某本人否认主动辞职行为,法院最终判决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这进一步证明了离职的提出方和离职原因是判断劳动者是否主动离职的关键因素。
综上所述,走被迫离职邮件通知后如果还走OA离职,并不一定就算作主动离职。关键在于离职的提出方和离职的原因。如果离职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或双方协商一致但由用人单位提出,那么即使劳动者在OA系统中提交了离职申请,也不应被视为主动离职。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仍然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话)。
因此,建议您在面临类似情况时,务必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被迫离职的邮件通知、与用人单位的沟通记录等),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援助或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