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案件需提起再审但其中一被告早于再审审查前死亡的情况下,诉讼主体的确定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该被告的继承人在诉讼中且未放弃继承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若死亡被告的继承人明确表示参加诉讼且未放弃继承,则应将继承人列为共同被告,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此时,诉讼主体需变更为原其他被告与死亡被告的继承人,再审程序继续进行。
若该被告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或无继承人
若死亡被告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或经查明确无继承人(如无配偶、子女、父母等法定继承人),则该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消灭。此时,再审程序中应不再列该被告为当事人,但需在裁判文书中注明其死亡及无继承人的事实,并依据案件事实对其他被告的责任进行审查。
若该被告的继承人身份不明或下落不明
若死亡被告的继承人身份无法查明,或虽能查明但下落不明,导致无法直接通知其参加诉讼,法院可依法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若公告期满后继承人仍未出现,法院可依据现有证据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继承人未参加诉讼的情况及理由。此时,诉讼主体仍包括原其他被告,但需在裁判文书中对死亡被告的责任承担问题作出说明(如“因被告XXX死亡且继承人未参加诉讼,其责任承担问题待继承人出现后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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