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签了认罪认罚书一定要签吗”这一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中,如果检察官拟对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决定,且犯罪嫌疑人愿意认罪认罚,那么是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
为什么需要签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说明,认罚不仅包括接受起诉和量刑建议,也包括同意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同时,刑事诉讼法和《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不需要签署具结书的情形,并不包含不起诉的情况。
如何签署?
由于员额检察官并无不起诉决定权,在未提交检察长或检委会前,并不能确定是否能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存在不同的做法:
一种做法是在具结书中既写具体的量刑建议,也写可能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签署后交检察长审批,审批通过后再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它充分考虑了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态度,并将其作为一个法定量刑情节纳入是否作相对不起诉的考量中。同时,将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纳入控辩协商的内容中,更有利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另一种做法则是在交检察长审批前先不签署具结书,审批通过后,再与当事人签署具结书,具结内容则明确为不起诉决定。但这种方式可能未能充分体现对不起诉决定的具结,因为签署时已经确定了不起诉的决定,缺乏了一定的协商和考量过程。
实际操作中的建议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更充分地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精神,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提交检察长审批前签署具结书。这样,唯有签署了具结书,认罪认罚才成立,才能作为一个法定量刑情节纳入是否作相对不起诉的考量中。同时,由于《指导意见》用词是“拟作出的”,说明签署时可以不作出明确的不起诉承诺,而是将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纳入控辩协商的内容中。
注意事项
综上所述,签了认罪认罚书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中,如果检察官拟作相对不起诉决定且犯罪嫌疑人愿意认罪认罚,是需要签署的。在签署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