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动离职时未休完的年假,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折算并支付工资报酬。具体分析如下:
年假的折算与支付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
折算公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例如,员工全年应休年假10天,离职时已工作200天,已休年假3天,则未休年假为(200÷365)×10-3≈2.47天,折算后支付2天工资。
工资报酬的计算标准
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应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用人单位已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计算公式为:日工资收入×未休年假天数×200%(因正常工资已支付,额外支付200%即可)。
例如,员工日工资为500元,未休年假2天,则需支付500×2×200%=2000元。
例外情形
若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假,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无需额外支付未休年假工资。但需注意,企业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员工已书面提出不休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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