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开发商让拆迁户缴纳土地出让金是否合法,需分情况讨论,不能一概而论。
若拆迁户已通过合法程序获得土地使用权,且土地性质已转为出让地,则无需再缴纳土地出让金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若拆迁户的原土地性质为划拨地(如宅基地),在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若政府已通过合法程序(如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将土地性质转为出让地,并明确由开发商或政府承担土地出让金,则拆迁户无需再缴纳。此时开发商要求拆迁户缴纳,属于违法行为,拆迁户可拒绝并投诉。
若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后自行购房,或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出让地但未明确费用承担方,则需根据合同约定判断
若拆迁户原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且未完成征地手续,则开发商无权要求缴纳土地出让金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经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并完成征地补偿安置程序。若拆迁户原土地为集体土地,且未完成征地手续,则土地仍属集体所有,开发商无权要求拆迁户缴纳土地出让金。此时开发商的行为可能涉嫌违法,拆迁户可向自然资源部门举报。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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