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没收实物是行政强制吗-王忠铭律师|法行宝
2026-04-21 行政纠纷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规定的“没收实物”属于行政处罚,而非行政强制措施。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1. 行政处罚:

    • 定义: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 特点:具有惩戒性,旨在通过处罚来纠正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 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2. 行政强制措施:

    • 定义: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 特点:具有临时性、预防性,旨在通过强制措施来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
    • 种类: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

二、《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具体规定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没收实物”的性质分析

  1. 从目的上看:

    • “没收实物”是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最终处理方式,其目的在于通过没收违法建设的实物来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 从性质上看:

    • “没收实物”属于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惩戒,符合行政处罚的定义和特点。它是对违法建设者的一种制裁,旨在通过减损其权益来纠正违法行为。
  3. 从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上看:

    • “没收实物”不是临时性的控制措施,而是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最终处理结果。它不具有预防性或临时性,而是具有惩戒性和终局性。

四、结论与建议

“没收实物”在《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属于行政处罚,而非行政强制措施。如果您或他人面临类似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了解具体的法律程序和权利义务,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特别是涉及劳动纠纷、工伤赔偿、行政诉讼、公司事务、法律顾问、经济纠纷等领域的问题,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