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约定才能在抵房协议中锁定为新债清偿-邹国文律师|法行宝
2026-04-18 经济纠纷

在抵房协议中锁定为新债清偿,关键在于明确约定债务清偿方式为“以房抵债”且该约定构成独立的新债务履行方式,同时排除债务更新或其他法律关系的适用。具体可从以下角度设计条款:

  1. 明确约定“新债清偿”的法律性质
    在协议中直接载明:“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的以房抵债安排构成新债清偿,即债务人以交付并过户房屋的方式履行对债权人的新债务,该新债务与原债务并存;原债务仅在新债务履行完毕后方告消灭。”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557条,债务清偿需满足“债务已经履行”的条件。通过明确约定“新债清偿”,可避免被认定为债务更新(原债务直接消灭),从而保留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务的权利。

  2. 细化房屋交付与过户的具体义务
    需明确房屋的坐落、面积、产权证号等基本信息,并约定:

    • 债务人应在协议签订后X日内办理房屋解押/查封解除手续;
    • 债务人应在X日内配合债权人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网签备案;
    • 债务人应在X日内将房屋过户至债权人或指定第三人名下。
      目的:通过具体义务的约定,将“以房抵债”转化为可强制执行的具体行为,避免因条款模糊导致被认定为“代物清偿预约”(需另行起诉要求履行)。
  3. 设置原债务与新债务的衔接条款
    可约定:

    • 若债务人未按期履行房屋交付/过户义务,债权人有权选择:
      a. 要求继续履行本协议(即强制过户房屋);
      b. 恢复履行原债务(如要求支付现金本金及利息);
    • 房屋过户完成后,原债务自动消灭,但不影响债权人因债务人此前违约行为主张赔偿的权利。
      效果:通过赋予债权人选择权,强化新债清偿的独立性,防止债务人以“房屋无法过户”为由逃避全部责任。
  4. 排除债务更新的适用
    需明确约定:“本协议的签订不构成债务更新,原债务的担保措施(如保证、抵押、质押等)继续有效,直至房屋过户完成且原债务消灭。”
    风险点:若未排除债务更新,可能因新债清偿协议的签订导致原债务消灭,进而使原担保措施失效,增加债权人风险。

  5. 增加违约责任条款
    建议约定:

    • 若债务人未按时履行房屋交付/过户义务,每逾期一日,按未履行部分金额的X%支付违约金;
    • 若因债务人原因导致房屋无法过户(如被查封、抵押未解除等),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立即支付原债务全部款项,并承担债权人因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损失。
      作用:通过高额违约责任约束债务人履行义务,同时为债权人提供兜底保障。

示例条款:
“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的以房抵债安排构成新债清偿,债务人应以交付并过户房屋(详见附件《房屋信息表》)的方式履行对债权人的新债务。该新债务与原债务(合同编号:XXX)并存,原债务的担保措施继续有效。债务人应于202X年XX月XX日前完成房屋解押/查封解除手续,并于202X年XX月XX日前配合债权人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并完成过户。若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债权人有权选择要求继续履行本协议或恢复履行原债务,并要求债务人按未履行部分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注意事项:

  • 房屋需无权利负担(如抵押、查封),否则需在协议中明确债务人解除负担的期限及违约责任;
  • 若房屋为共有财产,需所有共有人签字确认;
  • 建议同步办理房屋网签备案及预告登记,防止债务人“一房多卖”;
  • 协议签订后,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出具《确认书》,再次明确新债清偿的法律性质及原债务的保留。

如有具体协议文本或交易背景,可进一步优化条款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