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案件 中 单位是否可以成为共犯-陈京旭律师|法行宝
2026-04-16 刑事辩护

在职务侵占案件中,单位本身不能成为共犯,但单位内部人员或与外部人员勾结,利用职务便利共同侵占单位财物的,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职务侵占罪共同犯罪的基本构成

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单独或勾结外部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时,构成的犯罪行为。这种共同犯罪需要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

    • 实行犯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侵占。
    • 共犯(包括教唆犯、帮助犯)不受此身份限制,非单位人员也可与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构成共犯。
  2. 主观要件:

    • 各行为人之间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明知自己与他人配合实施的是职务侵占行为,并对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结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
    • 共犯之间需存在犯意联络,通过沟通、协调明确各自在犯罪中的分工和作用,以共同实现犯罪目的。
  3. 客观要件:

    • 共犯可能在不同阶段、以不同方式参与犯罪,但他们的行为必须与最终职务侵占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这包括实行犯的直接侵占行为,教唆犯的劝说、利诱行为,以及帮助犯的提供作案工具、协助转移赃物等行为。
    • 共同侵占本单位财物,且数额较大,这是职务侵占罪共同犯罪的客观表现。
  4. 客体要件:

    • 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在共同犯罪中,所有共犯必须共同侵犯了这一客体。

二、单位不能成为共犯的原因

单位作为一个组织体,虽然可以拥有财产和进行经济活动,但在刑法上,单位本身并不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能力。共犯的认定要求各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客观行为,而单位无法像自然人一样具有主观故意和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因此,单位本身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三、职务侵占罪共同犯罪的具体情形

  1. 内部人员相互勾结:

    •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不同工作人员,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例如,仓库管理员与财务人员合谋,由仓库管理员私自运出货物,财务人员则在账目上进行掩盖处理。
  2. 内部与外部人员勾结:

    • 非单位人员与单位人员勾结,利用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例如,公司业务员与外部人员商议,由业务员利用职务便利在运输过程中变卖货物,然后平分赃款。

四、处罚原则

在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中,法院会根据各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以及侵占的财物数额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确定相应的量刑标准。主犯通常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而从犯则会受到相对宽大的处理。

五、实际建议

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职务侵占案件,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准确地了解案件情况,制定合适的辩护策略。作为专注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领域的律师,我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