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公益性岗位人员不在岗履职 可以移交纪委立案不-涂伟律师|法行宝
2026-04-14 劳动纠纷

村级公益性岗位人员不在岗履职,是否可以移交纪委立案需分情况讨论:

  1. 若该人员属于党员或监察对象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相关规定,若村级公益性岗位人员同时具备党员身份或属于监察对象(如村干部、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等),其长期不在岗履职可能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或职务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

    • 违反工作纪律:如存在旷工、擅离职守等行为,可能构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情形;
    • 职务违法:若其不在岗行为导致公共利益受损(如扶贫资金管理失职),可能涉嫌《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违法。
      处理路径:可由村党组织或上级纪委依职权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移交纪委立案审查。
  2. 若该人员非党员且非监察对象
    若其仅为普通村级公益性岗位人员(如临时聘用人员),则不属于纪委管辖范围。此时应依据《劳动合同法》或岗位聘用协议处理:

    • 合同违约:若其未履行岗位职责,用人单位可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关系或要求赔偿损失;
    • 行政追责:若其行为违反地方性法规(如《XX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可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或处以行政处罚。
      处理路径:通过劳动仲裁或行政投诉解决,无需移交纪委。

关键区分点:

  • 身份属性:是否为党员或监察对象是决定是否移交纪委的核心标准;
  • 行为性质:需区分是单纯违反工作纪律,还是涉及职务违法或贪腐问题;
  • 损害后果:若行为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利益受损,可能升级为监察调查对象。

建议行动:

  1. 核查涉事人员身份及岗位性质;
  2. 收集不在岗证据(如考勤记录、工作日志、证人证言);
  3. 根据身份属性选择对应处理路径:党员/监察对象→纪委;普通人员→劳动仲裁/行政投诉。

如有进一步证据或细节需要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