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在一审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在二审时提出的,原则上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存在例外情形,即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法院可能会支持该抗辩。以下是对“新的证据”的详细解释:
一、新的证据的定义与认定标准
“新的证据”通常指的是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一审期间提供的证据。具体来说,这些证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即在一审程序结束后,当事人新发现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
- 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申请调取的证据:这指的是在一审期间,当事人已经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未获准许,而在二审期间,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申请调取的证据。
- 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或掌握的证据:即证据虽然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已经存在,但由于某种原因,当事人并未知悉或掌握该证据。
- 当事人知道证据存在且有条件取得,但因客观原因在举证期限内未能取得的证据:这指的是当事人虽然知道证据的存在,并且有条件取得,但由于客观原因(如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等)导致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未能取得。
- 为了反驳对方主张或举证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即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或举证而提交的证据。
- 经法院准许延期后,在延长期限内仍无法提供但对案件裁判有重要影响的证据:这指的是在一审期间,当事人已经申请延期举证,并获得法院准许,但在延长期限内仍无法提供,且该证据对案件裁判有重要影响的。
二、二审法院对新的证据的审查程序
在二审期间,如果当事人基于新的证据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法院会进行严格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该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只有当证据确实充分,且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时,法院才会支持该抗辩。
三、实务建议与风险提示
实务建议:
- 对于被告方:如果认为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务必在一审中提出抗辩并提交证据。如果一审未提出,需要评估二审能否获取“新的证据”,否则难以翻盘。
- 对于原告方:需要关注被告一审是否缺席及抗辩情况,预判二审风险。如果被告一审缺席,可以主张其已默认放弃时效抗辩。
风险提示:
- 二审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成功率极低,除非满足“新的证据”条件。
- 滥用诉讼权利可能导致司法资源浪费,甚至引发惩戒措施(如罚款)。
四、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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