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即“监护人签订的调解协议得到司法确认后,另外的监护人提出异议是否会导致协议无效”,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监护人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我国监护法律制度的核心,它要求监护人在处理被监护人的事务时,必须切实考虑并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非监护人自身的利益。
接下来,我们分析调解协议得到司法确认的法律效力。一旦调解协议经过司法确认,它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这意味着,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如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否则该协议是不能被随意撤销或变更的。
现在,我们回到您的问题本身。如果一名监护人签订的调解协议已经得到了司法确认,而另外的监护人随后提出异议,这并不会直接导致协议无效。因为,如前所述,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并不因另一监护人的异议而自动丧失。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异议没有意义或不能产生任何影响。
如果另一监护人认为调解协议存在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他/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提出挑战。例如,他/她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或变更该调解协议,但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协议确实违反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或者存在其他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或变更的情形。
此外,如果监护人的确定本身存在争议,且该争议与调解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有关,那么相关当事人还可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在指定监护人的过程中,同样会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综上所述,监护人签订的调解协议得到司法确认后,另外的监护人提出异议并不会直接导致协议无效。但如果异议有充分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