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欺诈胁迫签订显失公平不合本人真实意愿的合同撤销的所有法律依据-刘美锋律师|法行宝
2026-04-10 合同纠纷

结论前置: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且显失公平、不合本人真实意愿的合同,是可以被撤销的。这一结论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下面我将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阐述。

一、法律依据

  1. 欺诈情形
    • 直接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若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甲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事实,导致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乙作为受欺诈方就有权请求撤销该合同。
    • 第三人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若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且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同样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丙为了促成甲和乙的交易,故意向乙提供虚假的关于甲的财务状况信息,而甲知道丙的欺诈行为却未告知乙,乙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就可以请求撤销。
  2. 胁迫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若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丁以威胁要伤害戊的家人为手段,迫使戊签订了一份明显不公平的借款合同,戊作为受胁迫方就有权请求撤销该合同。

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与消灭

  1. 一般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对于重大误解的情形,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应行使撤销权。比如,上述例子中的乙在签订合同后三个月发现了甲的欺诈行为,那么乙就需要在发现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就会消灭。
  2. 胁迫情形的特殊期限:若当事人受胁迫,则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同样消灭。例如,丁对戊的胁迫行为在签订合同后两个月终止,那么戊就需要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3. 放弃撤销权: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也消灭。比如,乙在知道甲的欺诈行为后,明确表示不撤销合同,或者继续按照合同履行义务,那么乙的撤销权就会消灭。
  4. 最长保护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这是法律对撤销权的最长保护期限,无论当事人是否知道撤销事由,只要超过五年,撤销权就会消灭。

三、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依法撤销后,自始无效,即双方需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这包括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例如,上述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后,甲需要将乙支付的购房款返还给乙,同时如果因为甲的欺诈行为给乙造成了其他损失,如乙为了购买该房屋而支付的中介费等,甲也需要进行赔偿。

四、显失公平与不合真实意愿的考量

在判断合同是否可撤销时,除了欺诈、胁迫的情形外,显失公平和不合本人真实意愿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例如,一方在急需资金的情况下,被迫以极低的利息向另一方借款,这种合同就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而不合本人真实意愿则强调合同签订并非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可能是受到了外界的不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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