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共有两款。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款: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第二款: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总结:第六十四条的两款内容分别界定了“工资总额”和“本人工资”的法律含义,并明确了后者在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的具体规则。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