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三十六条有哪些规定-夏彬彬律师|法行宝
2025-06-13 劳动纠纷

您询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具体规定,这一条款主要针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时的待遇进行了明确。以下是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支付主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支付标准:
    • 五级伤残:18个月的本人工资。
    • 六级伤残:16个月的本人工资。
  • 目的:此补助金旨在补偿工伤职工因伤残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为工伤职工提供即时的经济援助。

二、保留劳动关系与安排工作

  • 原则: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得以保留。
  • 工作安排:
    • 用人单位需为工伤职工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
  • 伤残津贴:
    • 若难以安排工作,用人单位需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0%。
      •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的60%。
    • 用人单位还需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 最低保障:伤残津贴的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低于该标准,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补助

  • 主动权:工伤职工本人有权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用于补助工伤职工后续的医疗费用。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由用人单位支付。
    • 标准同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旨在帮助工伤职工重新就业或缓解因伤残带来的就业压力。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提供了全面的保障,涵盖了经济补偿、工作安排以及解除劳动关系后的补助等多个方面。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有此类情况,建议充分了解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寻求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