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骗还骗是否适用善意取得-陈思远律师|法行宝
2026-04-09 刑事辩护

“以骗还骗”的行为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以下从多个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构成与适用条件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其构成要件通常包括:

  1.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即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不知道且不应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2.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该对价已经实际支付。
  3.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即完成了物权的变动公示。

二、“以骗还骗”行为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冲突

在“以骗还骗”的情境中,通常涉及两层欺骗行为:

  1. 第一层欺骗: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从原权利人处取得财物,此时行为人并未取得财物的合法所有权,而是非法占有。
  2. 第二层欺骗:行为人又将该财物通过欺骗手段转让给第三人。

关键点分析:

  • 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状态:由于行为人最初是通过欺骗手段取得财物,因此其占有状态本身就是非法的,不具备善意取得中“无权处分人”的合法前提(这里的“无权处分”应理解为基于合法原因的无权处分,如委托保管中的无权处分,而非非法取得后的无权“处分”)。
  • 第三人的善意判断:在“以骗还骗”中,第三人往往也是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受让财物,很难说其是“善意”的。即使第三人主观上认为行为人有权处分,但由于行为人的处分权本身是基于欺骗获得的,这种“善意”也是建立在错误认识之上的,不符合善意取得中“善意”的真实、无过失要求。
  • 合理价格与物权变动公示:在“以骗还骗”中,行为人往往不会以合理价格转让财物,且物权的变动公示(如登记、交付)也是基于欺骗完成的,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三、法律后果与风险提示

  1. 原权利人可追回财物:由于“以骗还骗”行为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原权利人有权要求第三人返还财物。
  2. 行为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取得财物并再次转让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等刑事犯罪,将面临刑事法律的制裁。
  3. 第三人可能遭受损失:如果第三人确实支付了财物,但由于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无法取得所有权,其可能面临经济损失。此时,第三人可以尝试通过民事途径向行为人追偿,但成功与否取决于行为人的偿债能力。

建议:

  • 对于原权利人而言,一旦发现财物被非法转让,应立即报警并寻求法律帮助,以尽快追回财物并维护自身权益。
  • 对于第三人而言,在受让财物时应谨慎审查转让人对财物的处分权,避免陷入“以骗还骗”的陷阱。如果已经受骗,应及时报警并咨询专业律师,以寻求最佳的法律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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