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季节性用工中劳动者持续在该单位工作时,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情况,一般可能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劳动关系持续存在,二是劳动关系阶段性中断后重新建立。以下为具体分析:
劳动关系持续存在
- 判断依据:如果季节性用工的周期具有规律性,且劳动者在非季节性期间虽未实际提供劳动,但与用人单位之间仍保持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用人单位也未明确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例如用人单位继续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发放基本生活费等,或者双方有约定在非季节性期间保留劳动关系,那么可以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持续存在。
- 法律依据: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在上述持续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本符合这些认定劳动关系的条件。
- 示例说明:比如某农业种植企业,每年春季和秋季为种植和收获季节需要大量用工,劳动者在春季入职后,虽然夏季和冬季未实际参与种植和收获工作,但企业按照约定每月给劳动者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费,并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同时劳动者也服从企业的管理安排,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劳动关系是持续存在的。
劳动关系阶段性中断后重新建立
- 判断依据:若在非季节性期间,用人单位明确告知劳动者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不再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也停止了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发放工资等行为,且双方没有关于保留劳动关系的约定,那么在非季节性期间双方的劳动关系处于中断状态。当新的季节性用工周期到来时,双方重新协商并达成用工合意,此时劳动关系重新建立。
- 法律依据:同样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关系建立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在劳动关系中断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所以劳动关系中断。而新的用工周期开始时,若双方重新满足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则劳动关系重新建立。
- 示例说明:例如某旅游景区,在旅游旺季(如节假日、寒暑假)需要大量临时工作人员,劳动者在某个旅游旺季入职景区工作,旺季结束后,景区明确告知劳动者劳动关系终止,不再为其安排工作、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等到下一个旅游旺季来临,景区重新招聘该劳动者,双方重新签订用工协议,此时双方的劳动关系是重新建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