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这并非一个简单的“是”或“否”的答案,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一般情况下,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勤工俭学或实习,并不被视为建立了劳动关系。这是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这种勤工俭学或实习的行为,主要是为了获取实践经验或赚取生活费,并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如长期、稳定的雇佣关系,以及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从属性等。
然而,对于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情况则有所不同。当这些学生已经基本完成学业,且学校已经发放了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时,他们实际上已经具备了成为劳动关系主体的资格。此时,如果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如存在明确的岗位、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由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等,那么应当认定为与用人单位成立了劳动关系。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丁某某在入职A公司时虽然还未领取毕业证书,但其学业已经基本完成,且他并非出于勤工俭学或实习的目的到A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间,丁某某从事A公司安排的工作,有明确的工作岗位,受A公司管理,且工资由A公司逐月发放。这些情况都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因此,法院最终认定丁某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支持了丁某某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取决于他们的具体情况以及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对于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在一定条件下,他们是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