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这一法律术语,在法学领域里有着重要的地位,它关乎到判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下面,我将从既判力的定义、时间范围、客观范围以及主观范围四个方面,为您详细阐述这一概念。
一、既判力的定义
既判力,又称实质上的确定力,它指的是当事人之间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在经过人民法院的判决并确定生效后,就产生了一种法律上的确定效果。这种效果表现为,当事人不得再对此争议提起诉讼,或者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同时,人民法院也不得对当事人之间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再进行判决,或者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相冲突的判决。简而言之,既判力就是判决一旦生效,就具有了不可更改的权威性。
二、既判力的时间范围
既判力并非对所有时间点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都产生约束。由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不断变化的,因此判决必须明确是对哪一时间点上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判断。一般认为,既判力的时间界限为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也就是说,确定判决仅对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所存在或不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既判力。对于此基准时之后所发生的事实或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动,既判力则不产生约束。
三、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指的是确定判决对哪些事项具有既判力。这主要涉及到判决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确定判决所确定的诉讼标的。然而,在理论上,对于是否应将判决理由排除在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之外,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观点认为,判决理由是判决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具有既判力;而有的观点则认为,判决理由只是对诉讼标的的阐述和解释,不应具有既判力。
四、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指的是既判力作用的主体范围。原则上,既判力只拘束当事人,而不涉及与诉讼标的无关的案外人。这是因为,既判力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行为而产生的,其效力应当局限于当事人之间。然而,在特定情形下,既判力也可以扩张到当事人以外的人。例如,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诉讼中,如果第三人参与了诉讼并受到了判决的影响,那么既判力就可能对其产生约束。
综上所述,既判力是判决生效后所产生的一种法律上的确定效果,它关乎到判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在理解既判力时,我们需要明确其定义、时间范围、客观范围以及主观范围等方面的内容。